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296號聲請人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劉國樹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