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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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92號聲請人 任鳴鉅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裁定羈押中,被告所犯雖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須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始得羈押之。查被告甲○○家境並不富裕,其父患有老年期癡呆症併妄想現象及本態性高血壓,有診斷證明書可證,長期需專人照顧,所費醫療費用甚大,需靠被告及其姊妹工作,始能維持家庭生計及其父之醫療費,被告遭受羈押後,家庭收入減少,已陷困境。被告因誤交損友,曾吸食毒品外,無其他犯罪紀錄,被告經此案件,已深感懊悔,並無逃亡之虞,被告願按時接受審判,如判決有罪確定,亦願到案執行,被告經此教訓,定痛改前非,懇請准予停止羈押,讓被告先行返家,安頓其父,絕不逃匿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2271號判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無期徒刑乙節,有判決書1份可按,足見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罪名又係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予以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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