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罪等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罪等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94年1月12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毒品罪、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本院90年度易字第1042號);有期徒刑6月(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1號)確定(以上三罪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月、6月(本院93年度訴字第782號)確定(以上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共計2年10月確定,於94年1月12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96年8月30日(刑期終結日為96年11月10日),此有臺灣台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