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
李進成 律師被告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