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因94年訴字第35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5,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扣除前繳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繳納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