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089號債權人 高麗閔 代理人 陳猷華 債務人吳 劉吉英 即劉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主張利息按百分之20計算等語,惟並未提出釋明文件,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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