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262號聲請人 賴允珩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蔣心柔 法定代理人 賴柏青 被繼承人 蔣書智 (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蔣書智之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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