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64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卓士雄 債務人 蔡西圃 即 浩浩 服飾精品名店債務人 陳達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西圃即浩浩服飾精品名店、陳達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西圃即浩浩服飾精品名店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蔡西圃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達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