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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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本院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惟具保人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報告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