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46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4687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廖俊雄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廖俊雄所有在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岡山簡易型分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岡山區、三民區,依上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本院認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適當。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