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522號聲請人乙○○聲請人戊○○聲請人丙○○聲請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 陳蕭不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