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宜禾 即 周宜靜 ).相對人即債權人 鍾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78號裁定准予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雖提起清償債務訴訟,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42號受理。惟債權人嗣撤回起訴,視同未起訴。為此,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之事實,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