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榮華被告黃建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黃榮華於民國97年2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97年刑保字第163號)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600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本院保證金收據1紙、該署99年12月1日板檢 玉己 99執字第16002號通知1件、送達證書2份、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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