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蘭溪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寄台北市○○○路○段○○號11樓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000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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