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93號聲請人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李玉華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失蹤人甲○○原住臺北市松山區,於民國84年9月26日遷出國外登記,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甲○○失蹤前之最後住所應在臺北市松山區。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失蹤人甲○○失蹤前之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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