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全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全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全友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全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臺中市○區○○路○○○號)因有下列情事,堪認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即已失蹤:(1)自65年11月11日遷入臺中市○區○○路○○○號後未再辦理任何戶籍登記,迄今無任何自行遷移戶籍之紀錄。(2)在臺無親屬,雖具榮民身分,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覆表示該員於91年間即不知去向,訪視無著,經該處於101年間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尋迄今亦無所獲。(3)無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4)其係於00年0月00日生,至102年11月14日止,年齡已達91歲,經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於102年11月17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通報王全友為失蹤人口,並經警方受理登記,至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5)無國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料。(6)無入出境紀錄。(7)無使用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所轄之殯葬設施紀錄。(8)無請領社會福利補助紀錄。為此,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全友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及所附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局第二分局函及所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等件為證(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106年民參字第7號偵查卷宗)。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2年11月14日失蹤時,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期間算至105年11月14日已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5年11月14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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