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彭郁群 債務人 許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叁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柒萬叁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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