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啟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啟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汐止市○○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