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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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劉光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劉光彬於民國(以下同)106年8月14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乙份,約定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所載。
㈡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194,454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8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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