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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