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欐潔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被告 陳建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