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萬圻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93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士簡字第89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10時0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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