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 林尚毅 送達代收人 黃怡芬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笙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許棟樑 、 許丞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5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