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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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NYMANCHRIS(倪克瑞,南非籍)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SNYMANCHRIS(倪克瑞)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SNYMANCHRIS(倪克瑞)與 楊麗霖 係鄰居關係,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下午起在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租屋處飲酒,因認為遭鄰居誤認有施用毒品告知房東,致不能繼續承租房屋,心生不滿,遂於同日晚上9時5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楊麗霖之同意,從其2樓之租屋處翻越並侵入楊麗霖承租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之圍牆及露天陽臺。嗣經楊麗霖之子察覺電話告知在外之楊麗霖返家後報警,經警至現場逮捕,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被告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證人楊麗霖於警詢之證述、現場照片及建築物外觀照片。
三、被告SNYMANCHRIS(倪克瑞)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四、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因認為遭誤認施用毒品,不思以和平、正當之方式理性溝通,酒後失慮未經允許擅自侵入告訴人住處,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所為應予非難,告訴人無意願進行調解,而未能取得告訴人原諒。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本件所侵害之情節、動機、手段,及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為英文教師,經濟狀況貧寒(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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