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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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昭龍 (原名 陳國良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年份均為民國;幣別均為新臺幣)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5年7月28日廢止,應陳報該債
權是否已轉讓他人?如已轉讓他人,應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⒋最新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⒍聲請人是否仍擔任農業臨時工?若無,應說明目前收入來源為
何?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尚有配偶,應說明是否
受配偶扶養?若有,每月扶養金額為何?並提出扶養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