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7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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