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協議筆錄(試)94年度監字第324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監字第324號酌定監護人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在本院家事法庭協商室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錫凱書記官簡秋雪通譯劉金枝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協議成立內容:
兩造於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完成後,就子女監護等事件協議如下:
一、監護權部分:A、兩造所生之子 張宗晟 (男、76年10月13日
B、張宗晟高中畢業後至成年期間之權利義務
二、教育扶養費用部分:兩造分別於上開時間擔任張宗晟監護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兩造閱覽、向兩造朗讀並無異議。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簡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