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418號聲請人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四號十相對人啟運通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2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啟運通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9,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約定書、委託保證商業本票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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