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3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34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341號聲請人 劉春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傳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三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