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梁維倫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8日依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維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梁維倫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惟經核其上訴理由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