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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