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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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煜麒
陳贊升 吳政謙 陳柏彥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國
古金登 羅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任1人繳納即可),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