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3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34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增福 (已歿)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75年度全字第1397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萬元,並以鈞院75年度存字第24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訴訟業已終結,並聲請鈞院定25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及撤銷假扣押裁定等件為證。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曾增福業已於民國98年7月23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本院函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曾增福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經該院覆以本院曾受理被繼承人曾增福之繼承人聲請繼承事件如下:98年度司繼字第355號聲請人 曾超逸曾聖閔曾韻嘉趙蔚萁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業已准予備查在案,亦有士院 木家友 98年度司繼字第355字第0990200415號函附卷可稽。且曾超逸、曾聖閔、曾韻嘉、趙蔚萁已於98年9月4日遞狀聲明拋棄繼承,復有該院士院木家友98年度司繼字第355字第0990200697號函在卷足參。是相對人曾增福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且其繼承人曾超逸、曾韻嘉均已拋棄繼承,無從對其通知行使權利,聲請人雖有聲請本院以98年度審司聲字第2000號於98年10月2日寄存通知曾超逸、曾韻嘉行使權利,惟曾超逸、曾韻嘉既已於98年9月4日遞狀聲明拋棄繼承在案,此通知行使權利即難認適法,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不合,本件聲請亦應予駁回。聲請人宜重新對曾增福之繼承人通知行使權利,或於法院選任曾增福之遺產管理人後催告遺產管理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後,另行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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