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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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王欣文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亮詮公益慈善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祥育啟智教養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市亮詮公益慈善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