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90號債權人 陳潔心 債權人 蔡文芳 債權人 陳朝村 債權人 陳玥樺 債權人 賴碧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