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3號債權人心之芳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葛權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沈政興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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