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淑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淑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淑澄前犯違反銀行法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52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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