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興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興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興強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494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7年2月1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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