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63號
第164號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107年度審簡字第163號、第164號、第165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所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鑑驗總餘重捌點伍柒公克)」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鑑驗總餘重玖點參柒肆柒公克)」。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李俊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附表二、所沒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顯係誤算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之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刑事簡易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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