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上列一人甲○○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之金額。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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