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世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