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42號債權人 朱家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芸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釋明文件影本(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應提出本票影本)。
三、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本件台端聲請狀記載「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然利息起算日不明,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
明其提示日>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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