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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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聲請人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麟 非訟代理人 林育如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人欄位應增填金麟;及應增列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