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82號聲請人 陳雅倩 聲請人 陳雅莉 聲請人 陳雅茹 聲請人 陳芳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榮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確認請求新台幣150萬元是否有誤?如是,請更正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如否,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編│發票日(民│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票據號碼││號│國)│(新台幣)│(新台幣)││├─┼───────┼──────┼──────┼────┤│1│108年9月1日│100,000元││0000000│├─┼───────┼──────┼──────┼────┤│2│108年11月1日│410,000元││390476│├─┼───────┼──────┼──────┼────┤│3│108年12月11日│390,000元││390477│├─┼───────┼──────┼──────┼────┤│4│108年12月11日│300,000元││390478│├─┼───────┼──────┼──────┼────┤│5│109年1月5日│400,000元││390479│├─┴───────┼──────┼──────┼────┤│合計│1,600,000元│1,500,000元││└─────────┴──────┴──────┴────┘
三、聲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