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4,407元,應徵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350元。(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