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許銘寶 被告甲0000000
0、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甲0000000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71,11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5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5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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