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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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8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RGOSMA選任辯護人王偉凡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BURGOSMARINOⅢBUENDIA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魏于傑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