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告甲○○
丁○○丙○○乙○○兼共同送達代收人戊○○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19,800元。該項裁定已於93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黃漢權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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