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資詠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資詠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資詠係國立成功大學機械工程系學士班學生,不思努力向學,為謀獲取高分,竟基於無故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分別於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五月十五日,在臺南市○區○○路二段一二七之十號十一樓居所,利用電腦網路,無故輸入其授課教授 邱顯堂 在成功大學計算機與網路中心所架設,網址為h
ttp://myweb.ncku.edu.tw/~stchiou/mechanisms及http://myweb.ncku.edu.tw/~stchiou/mechanisms/s.htm網頁之帳號密碼,並無故竄改其個人平時考、上機考及期中考成績(缺考變更為有成績、低分變更為高分)等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邱顯堂。嗣邱顯堂於一00年五月十六日發現其電腦資料遭竄改,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資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邱顯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中華電信公司數據CRIS查詢單、上傳檔案竄改成績記錄表、IP位置、網頁成績表、侵入網站IP位置與時間資料各一份在卷。
三、核被告黃資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被告一行為犯入侵他人電腦罪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三次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所犯,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學士班學生,不思努力向學,為謀獲取高分,竟無故侵其授課教授之電腦及無故變更授課教授電腦之電磁紀錄,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誠屬不該,並兼衡其品性、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害,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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