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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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光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226號之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日期欄關於「10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日期欄關於「107年」之記載,因日期年份誤載,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108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